星期三下午两点半,周予衡和方启文坐在律师事务所的会议室里。

        负责协助他们的,是一位四十多岁的林姓律师。

        桌上放着两份股东协议草案。

        律师先确认两人的基本合作构想,再逐项说明股权、出资、公司治理与退出机制。

        谈到经营管理时,周予衡提出自己的疑问。

        「如果我负责日常营运,但年度预算和人事任免都由另一方决定,那营运绩效的责任要怎麽分配?」

        律师看了一眼条文。

        「这要看你们实际想建立什麽样的权责制度。」

        他把文件翻到另一页。

        「持股比例和经营职务是不同的事情。可以由股东协议和公司内部制度分别约定,但具体安排还是要符合公司法及章程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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